這些評語對另一項主要改革--參議院的金融服務法案--則並不適用。《金融服務法》於前開始實施。在歐盟金融服務法中,最低限度協調原則是指共同體立法只對各成員國金融監管規則的基本要素進行協調。《金融服務法》4年前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