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領域,除法律行爲外,事實行爲也是一種很重要的法律事實,但學界給予的關注較少。
筆者在第二章中透過比較法律行爲和事實行爲的區別、化分規則。探討了物權行爲的法律屬*。
而指出此類大肆捏造事實行爲的記者會被叫到酒店走廊處做思想作。
第四章對於實現行政事實行爲可訴*的法律途徑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論述。
第二節提出了確立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事實行爲的可訴*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民事行政檢察建議不是法律監督行爲,而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事實行爲。
繳納專利年費的行爲或不繳納專利年費的行爲都是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爲。
行政事實行爲是行政法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然其內涵與外延在國內學界未曾有定論。
遺失、拾得是事實行爲,拋棄是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