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造句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是我國土地權屬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由於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限制,徵收農村土地成爲擴大土地規模的主要途徑。

集體權利主體的多級*法律規定,集體行爲事實上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以及承包經營權、國家行*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侵蝕等導致集體土地權利的缺失。

我國現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尚存在許多缺陷

我國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是透過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形成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在於,不應該針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來設計,而是應該針對上述幾項土地自物權來實施。

近日,永春縣大羽村幾名村民小組長領到了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所有權立法的重點和難點。

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直接源於過去的*公社所有權。

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改進徵地補償安置方式、改革集體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快集體土地市場建設。

我國現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尚存在許多缺陷。

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由於其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已經嚴重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由集體成員代表會議或村民委員會等自治機構行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有歷史成因也有現實需求。

但草案仍然沿用現行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三種所有權類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爲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的代表、不規定權利行使的監督組織,是不妥當的。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改革是目前學界關注的熱點。

近日,永春縣大羽村幾名村民小組長領到了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

試圖在我國集體土地上設計一個,以集體土地所有權爲基石、體土地用益物權爲重心的集體土地物權體系。

集體經濟組織在現實中和立法上都非常混亂,不適宜作爲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代表。

集體土地所有權造句

《物權法》明確了村內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

建立省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可以更好地實現河南省對全省農村集體所有權調查成果的集中管理。

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主體虛位*、客體不穩定*以及權利內容的不圓滿*。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本文認爲,國有化是走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困境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