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標準。同時,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

問題詳情: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標準。同時,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標準。同時,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新《勞動合同法》具體實施前,許多企業卻針對那些工齡將到10年的員工發出了“裁員令”。

(注:最低*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根據材料,回答問題:

(1)分析實行最低*制對勞動者的意義。

(2)如果企業不執行當地的最低*標準,勞動者應該透過什麼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3)運用所學“經濟生活”知識,分析企業“裁員”行爲的是與非。

【回答】

(1)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收入,穩定收入水平,使勞動者享受到改革發展成果;可以縮小收入差距,緩解消費需求不足的問題;調動勞動者積極*,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

(2)可以透過投訴、協調、申請調解、仲裁、向法院起訴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3)短期內突擊裁員可以降低一定的勞動成本,是企業追求利潤的一種選擇;但從長期看,突擊裁員犧牲了員工利益,造成勞資關係緊張,忽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形象和長遠利益會因此受到損害。

【解析】(1)此問要求分析實行最低*制對勞動者的意義。實行最低*制首先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樣就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收入,穩定了居民的收入水平,使勞動者能享受到改革發展成果;同時可以調動勞動者積極*,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

(2)此問問題非常明確,設問爲勞動者應該透過什麼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可以完全依照課本回答此問,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投訴、協調、申請調解、仲裁、向法院起訴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3)此設問劃定的答題範圍比較大,爲經濟生活知識,分析企業“裁員”行爲的是與非,即裁員的好處和壞處。對於企業短期發展來說,裁員暫時降低了勞動成本,但不利於樹立企業的信譽和形象,不利於企業長期發展。

知識點:生產 勞動與經營 企業與勞動者

題型:簡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