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