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工商系统将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黑职介”。
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目前,全国已有职业介绍机构31000所,就业服务中心2716所,失业保险机构2000多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多万户,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数达900多万人。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第。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黑职介”。
*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推动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网络。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第。安装的支付应按每月*支付.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附英文)。
第七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
在某些情况下,面试的初试将会由人力资源部或合同职业介绍机构的招募者发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