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立法权本应属于*全体,只是交由代议机关行使,但是立法权的所有与行使的分离使其有被滥用的可能。
顺直谘议局是清末“新政”的产物,在名义上是直隶省的代议机关,它经过长期筹备,选举产生。
因此,行政立法必须接受代议机关的严格授权和制约,行政机关唯有通过授权而立法,不存在职权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立法权本应属于*全体,只是交由代议机关行使,但是立法权的所有与行使的分离使其有被滥用的可能。
顺直谘议局是清末“新政”的产物,在名义上是直隶省的代议机关,它经过长期筹备,选举产生。
因此,行政立法必须接受代议机关的严格授权和制约,行政机关唯有通过授权而立法,不存在职权立。